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3行终3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青山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3390034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因起诉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万龙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万龙山乡政府)、第三人***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立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0)赣0302行初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华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0)赣0302行初46号行政裁定书;2.裁定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予以立案。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起诉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滥用行政权力,将上诉人施工建设完成的工程违法拆分成两个工程,将属于上诉人的工程以行政手段拆分给了森立公司。本案诉争的不是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被上诉人滥用行政权力伪造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行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本案争议的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华阳公司的诉请要求确认万龙山乡政府将项目分拆、伪造招标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其分拆行为,华阳公司认为所诉行政行为将原本属于其施工的工程划入森立公司名下,侵害了其作为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华阳公司与所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其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华阳公司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不予立案适用法律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0)赣0302行初46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陶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