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黄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赣0302执保899号 萍乡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某、李某、黄某、黄某某: 申请人萍乡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曹某、李某、黄某、黄某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02民初4243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曹某名下财付通尾号44c8账户×××50.57元,被申请人黄某名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7337账户×××55.53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2277账户×××42.07元、财付通尾号3e80账户917.06元,被申请人黄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1475账户13474.1元、中国农业银行尾号1018账户1293.23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400账户1575.07元、中国工商银行尾号9386账户352.5元,被申请人李某名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5838账户592.98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2910账户×××59.29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9日) 已查封被申请人黄某名下车牌号为赣J0××**车辆。(查封期限为2022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