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执7823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玛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河南微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3037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蚌埠玛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微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河南微易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沪0112民初3037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新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金 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名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