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微易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与河南微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82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占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微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蔡瑞东,该公司经理。
关于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微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182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专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豫0182执4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任明周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平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