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9232号
原告:河南五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久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五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五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五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河南五环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