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6执保189号
申请人:***,男,土家族。
被申请人: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博雅公馆第4、5栋一层10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068221803K。
法定代表人:符玉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婷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41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41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钟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昔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