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6民初2215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尧,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博雅公馆第4、5栋一层10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068221803K。
法定代表人:符玉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黎清,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该公司监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曾繁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覃秀英
书记员郑寒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