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6民初2215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尧,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博雅公馆第4、5栋一层10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068221803K。
法定代表人:符玉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黎清,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该公司监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曾繁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覃秀英
书记员郑寒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