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6民初1093号
原告:***,男,1958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帅,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孝政,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博雅公馆第4、5栋一层10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068221803K。
法定代表人:符玉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波,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田恢雄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蕾
书记员伍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