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

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异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
法定代表人:唐一博,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
法定代表人:欧阳鹏涛,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21)湘0225执恢195号案件时,异议人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湘0225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异议人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湘02执复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5执异21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异议人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颜 敏
审 判 员  段友斌
审 判 员  刘建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叶美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