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5执恢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马道村古兴组。
法定代表人:欧阳鹏涛。
被执行人: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幸福365正泰新城D3、D5栋。
法定代表人:唐一博。
申请执行人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2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炎陵水连山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资产暂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昊龙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2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李平
审判员  王飞虎
审判员  曾志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