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5民初2535号
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F8RJ9N。
法定代表人:张炳奕,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龙虎山北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8671931C。
法定代表人:肖山,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湖滨南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9712U。
法定代表人:黄骏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21号60幢1-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71800558A。
负责人:黄朝雄。
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宏达消防器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中人民路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2MA37A1G249。
经营者:黄朝雄。
被告: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EGY878K。
法定代表人:付长浩,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恒大地产鹰潭有限公司、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吉安市吉州区宏达消防器材销售中心、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5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计12959元由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福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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