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民初4341号
原告:衡阳市励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湘五金机电大市场24栋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悦华小区C3栋东头单元2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湖滨南路6号银湖大厦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男,199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衡阳市励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衡阳市励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市励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励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19.5元,由原告衡阳市励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