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众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428号 申请人:江西众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东兴路800号江西澳力特缸套有限公司5号厂房西1跨,东2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AF18H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湖滨南路6号银湖大厦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971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众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众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众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众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昌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