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11民初5954号之一
原告:江西刚致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47-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AMAMM9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和济春天14栋门面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625918T。
负责人:**。
被告:***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湖滨南路6号银湖大厦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9712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
原告江西刚致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刚致顺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及有关费用为由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刚致顺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刚致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7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西刚致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