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2民初5967号
原告:**老,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湖滨南路6号银湖大厦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971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泰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21号方远大厦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7EBGY0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老诉被告***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泰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2023年9月15日,原告**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