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6民初7034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5年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双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2幢3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书珍,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北京双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得利公司”)、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被告双得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书珍,***委会村主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质量损失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汤河口镇***修建新农村,原告与***委会签订了建房协议,然后***委会与双得利公司签订施工建房协议。原告除了翻建正房外还新建了6米长,3米宽的东厢房,之后原告按规定向***委会缴纳了房款。入住后,原告发现该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修复,但是未解决,房屋仍然存在问题,致使房屋不能正常生活和居住,存在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
双得利公司辩称,同之前(2018)京0116民初5491号案庭审答辩意见,厢房建房标准是宽3米,长6米的简易房,高2.7米到2.8米,厚24厘米的红砖墙,上面是彩钢顶,东、西方向由村民自行决定,厢房施工合同没有书面的,轻体房包括彩钢房在内的不用打地圈梁,地基铺一至二层石头,厚度根据地势来决定。厢房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整栋屋子的质量问题保修期为一年,我们是2015年年底把正房完工,东厢房墙体完工,我将彩钢顶给原告。后于2016年原告自行找人给东厢房打的水泥顶,2017年原告跟我反映房屋问题,因原告自行换成水泥顶,简易房地基无法承受水泥顶重量,故我公司没法给维修,当时原告把彩钢顶自行取走以后,不要求我们安装彩钢顶,也没跟我们说其要自行换成水泥顶,如果村民告诉我要换水泥顶,我们一般再收1200元给厢房打地圈梁,原告家我们没有收1200元。
***委会辩称,同之前(2018)京0116民初5491号案庭审答辩意见,地圈梁是原告和施工方自行协商的,当时约定谁家打水泥顶谁家单给施工方加1200元,这1200元中没有约定地圈梁的事情,打不打地圈梁村民和施工方自行商量,因为有的村民愿意打地圈梁,有的村民认为承重够就不要求施工方打地圈梁。2016年冬天原告第一次找我反映问题,我就给施工方打电话,施工方答复我,原告自行打的水泥顶,施工方没法解决。另外,村委会与原告之间没有建房施工书面协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涉案东厢房房顶及室内墙面裂缝是否属于施工方责任。三方均认可东厢房房顶非系双得利公司施工,原告虽称双得利公司未按照约定打地基导致房顶裂缝,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口头或书面约定厢房地基施工标准,故本院对于原告的理由不予采信。二被告虽称涉案东厢房室内墙面裂缝系原告后建水泥顶重量超过现有地基的承重范围所致,但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的主张,故本院认定室内墙面裂缝系施工工程质量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4日,甲方***委会与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受村民代表会委托,联系开发商采取村企合作的方式实施涉案村生态搬迁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翻建工程实施方案。甲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规划翻建户占地面积,每户占地面积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房屋总造价12万元。房屋建筑要求,正房四间、二面院墙(二四墙)、凉台。房屋采用塑钢门窗、钢筋柁、松木檩条、杂木椽子、地板砖、琉璃瓦。房屋的建筑机构、质量及抗震节能等标准严格按照区农委关于生态搬迁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翻迁工程实施方案房屋建筑标准执行。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翻迁方案履行交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交款方式为除农委给予补贴以外,剩余款项由乙方一次性交清。关于旧房拆除的约定:原有旧房拆除大队不负责任赔偿,所有翻建的旧房由大队统一拆除;拆除旧房一切旧材料(含石头)全部归大队所有;拆除户原有铝合金门窗的,可自行拆除,归自己所有,其余归大队所有。大队对翻建户建房统一规划设计。庭审中,***委会抗辩称涉案东厢房系双得利公司与原告自行协商施工标准,与***委会无关。
经现场勘验,东厢房室内墙面出现多处裂缝,房顶出现南北走向细微裂缝。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虽均未提交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但三方均认可涉案东厢房地基及墙体均由双得利公司承建,故针对该部分的工程质量问题应由双得利公司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经本院现场勘验,双得利公司为原告所建房屋出现上述质量问题,而双得利公司系该部分工程承包方,存在过错,应由双得利公司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工程瑕疵情况酌定。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双得利公司赔偿房屋质量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双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房屋工程质量损失1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双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