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河源市**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6执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288Y,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9A。
法定代表人:李坚。
委托代理人:邓小红,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嘉萌,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河源市**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MA4WC5BB2F,住所地: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63号创业服务中心三楼309-47室。
法定代表人:陈望。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河源市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河仲字第20号裁决书。根据该裁决书确认:(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余款158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1.以1178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7日起计付至2021年7月14日为67,938.92元;2.以158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本案仲裁费10925.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上述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源市**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同时委托河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河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河源市**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河源市高新区北边的土地[宗地代码:44160210××××GB00368,宗地面积:22476.58平方米,首次登记证号:粤(2018)河源市不动产权第0××6号]已被源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向源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另外,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粤PC××××的车辆一辆,本院作出裁定予以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6执4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振华
审判员  骆志艺
审判员  邱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