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

***、始兴县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2民初2275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告:始兴县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兴平路66号梧桐香岸9栋424号(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刘军平。
被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9A。
法定代表人:李坚。
原告***与被告始兴县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丹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