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33629号
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309号自编3-0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288Y。
法定代表人:李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忠,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锦橙路21号5-3幢2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2984X1。
法定代表人:李明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谊,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禹汛,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正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可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可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卢菁、江显君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处理,于2021年12月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忠,被告龙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谊、陈禹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270963.8元,并承担从2015年10月6日起到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欠付设计费270963.8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0日,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与龙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委托原告设计“重庆市渝北区憧憬雅居工程”,项目设计内容:方案设计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配合竣工图编制。设计费为1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9615.6平方米,共计414618.40元。签订合同支付5%定金,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支付20%,施工图审批通过后支付35%,施工现场交底后支30%,竣工备案后支付10%。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任何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龙正公司自己或通过其他人陆续支付了部份设计费,截止诉前尚欠270963.8元设计费未支付。此后,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多次与被告就所欠设计费的支付等事宜进行协商,但均未果。
被告龙正公司辩称,1、龙正公司不是设计费的支付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工程的设计款由合同当事人阿尔文公司支付,被告不承担设计费支付义务,原告起诉被告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2、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设计义务,其无权主张设计费,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没有向被告交付,也未经龙正公司确认设计图纸,从2015年至今均未履行剩余的合同义务,包括设计图和文件的交付,出具设计变更、优化设计等,在其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设计费;3、龙正公司对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所起诉的设计费金额和违约金不予认可,补充协议约定设计款和违约金均由阿尔文公司承担和支付,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设计费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总额计付,剩余的设计费用也不应支付;4、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主张的5万元违约金与诉讼请求第一项的违约金存在重复主张,且违约金应以损失为基础,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损失;5、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的诉请已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从2015年10月至今,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未向龙正公司提出任何支付请求,龙正公司未承诺支付费用,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渝北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2021年6月16日重庆市渝北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凭证、(2017)渝0112民初9870、9873、9874号民事判决书、出庭证人许文勇的证言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作为发包人,龙正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二条本合同项目设计:2.1.项目设计名称:憧憬雅居。2.2.项目设计内容:方案设计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配合竣工图编制2.3.项目设计范围:总图、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挡土墙、建筑、结构、给排水、通风、强弱电、空调、动力、节能、环保、消防、防雷等。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3.1.地勘报告1份,现状地形图(含电子版)1份,红线图(含电子版)1份,政府有关部门批文1份。3.2.资料及文件均须加盖甲方公章,方能作为设计依据。第五条设计费支付:5.1.设计费1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9615.6平方米,共计414618.40元。5.2、签订合同支付5%定金,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支付20%,施工图审批通过后支付35%,施工现场交底后支30%,竣工备案后支付10%。5.3.设计费的支付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另行签订三方(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补充协议约定支付义务。5.4.本合同设计费由该工程的施工方承担支付,发包方不承担支付设计费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违约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不予支付设计费。发包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任何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7.2.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2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015年1月10日,龙正公司作为发包方,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作为设计方,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文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发包方系渝北区回兴街道高岩村“憧憬雅居”项目工程的建设方,设计方为设计人,承包方为施工方。2、设计方有能力完成发包方安排的建设工程设计方面的工作,设计方保证设计符合发包方的要求。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支付由承包方承担支付,及违约责任规定发包方的违约责任时由承包方承担,设计方的违约责任直接向发包方承担责任。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费已含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承包合同书》内,承包方先将设计费交付发包方然后转付设计方,承包方逾期支付或未交付设计费时,设计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方追讨设计费及逾期的违约责任。5、设计方的设计成果资料应交给发包方,设计方不得将设计成果资料交给承包方,设计成果经发包方确认同意后交给承包方,设计方与施工方之间的沟通不得违背发包方的意愿,否则,视为设计方与承包方的违约行为。6、承包方的工作人员未经发包方许可,不得参与该工程设计阶段的任何工作和联络,由发包方与设计方直接衔接、沟通、修改、确定设计事宜。7、工程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存在的错误、瑕疵、缺陷设计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修改,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包方选定其它设计单位,所产生的设计费由施工方承担支付。
渝北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载明,龙正公司,你单位于2015年10月16日提供的憧憬雅居项目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经审查所送资料齐全,现予登记备案。设计单位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
2015年1月28日,龙正公司向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转账支付20730.92元;2015年4月24日,王成学向龙正公司转账支付82923.68元;2015年10月16日,王成学向龙正公司转账支付20000元;后两笔款项到龙正公司账户后,龙正公司随即向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转账支付82923.68元和20000元。
另查明,2021年6月16日重庆市渝北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凭证载明,项目名称憧憬雅居,设计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2017)渝0112民初9870、9873、9874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阿尔文公司为被告,阿尔文公司是通过王成学向其工人转账支付工资。
出庭证人许文勇的证言为,许文勇为龙正公司的经办人,2007年到憧憬雅居项目任职。证人在龙正公司工作期间项目一直未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没有收到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的设计图。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是阿尔文公司找来的,设计费由阿尔文公司支付。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和龙正公司沟通的仅是图纸设计方面。
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另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1、2018年8月3日,简国江向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转账支付20000元的转账凭证,附言为代龙正付设计费。
2、网上查询的本院(2019)渝0112民初XX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和该案的二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原告为简国江、鄢小洪,被告为龙正公司,简国江、鄢小洪在诉状中称,其与2018年6月27日与龙正公司签订《憧憬雅居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龙正公司提供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高岩路1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其开发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运营风险及亏损由其自负盈亏,与龙正公司无关。
3、网上查询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原告为简国江、鄢小洪,被告为龙正公司。
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上述证据拟证明简国江在2018年8月3日代龙正公司支付了20000元设计费,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龙正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简国江不是龙正公司的员工、管理人,与龙正公司无任何关系,且从2015年至2018年长达三年,再由与龙正公司无关的人员支付设计费,且刚好在诉讼时效届满前,龙正公司认为系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为了中断诉讼时效所伪造的证据。对证据2、3真实性有异议,证据系打印件,且内容不完整。即使证据为真实,均为处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并非对实体权利作出处理的裁判文书。且简国江没有得到龙正公司的授权和追认,无权代表龙正公司实施任何行为。其付款行为对龙正公司无约束力。龙正公司明确其与简国江是有合作协议,但后来协议未履行,简国江撤回了相关案件的诉讼,现无法举示相关的裁判文书。
对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举示的证据,龙正公司虽均不认可,但证据均为原件,故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称其逾期违约金和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1、7.2条。
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认为双方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还在履行状态。龙正公司认为从2015年没有履行合同后双方合同已解除。
本院认为,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与龙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对于付款的主体问题,应当认定龙正公司是付款主体。理由为,1、龙正公司是与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建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相对方;2、龙正公司是建设方,阿尔文公司是施工方,从理论上来看,也应是龙正公司支付设计费。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第4条的约定,也必须由阿尔文公司支付给龙正公司后,龙正公司再支付阿尔文公司。
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的约定,2015年10月16日渝北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说明施工图已审批通过,故龙正公司的支付比例应当在此时支付总设计费的60%,即414618.40的60%为248771.04元。
对于简国江支付的20000元,虽然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举示了简国江与龙正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但该案并未实体处理,无法认定简国江的付款得到了龙正公司的认可,更不能认定其是代龙正公司支付。故对于简国江的付款不能认定为代龙正公司支付的设计费,其付款行为不能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建筑艺术设计院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89.46元,由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可萍
人民陪审员  卢 菁
人民陪审员  江显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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