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大***梦想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2民终1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309号自编3-0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28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梦想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A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QDGQ2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无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月,辽宁无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4784230129C。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建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梦想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重庆鸿庄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建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大***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大***公司未按照《重庆市黔江区***庄园工程总设计、施工一期(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和《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向广东建艺公司提交设计成果,庭审中,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其已经提交设计成果的证据。二、本案中,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广东建艺公司收到的进度付款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了大***公司。故一审法院判决广东建艺公司向大***公司支付设计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三、广东建艺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将收到的设计费进度付款支付给了大***公司,故其不应向大***公司支付违约金。四、本案中,广东建艺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是大***公司恶意提起诉讼,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大***公司辩称,不同意广东建艺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大***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任务。1.一审中大***公司提交了“广艺院**”**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邮件沟通往来部分记录,证实从2017年7月协议签订开始即与广东建艺公司建立联系,从设计方案沟通、修改与交付、工程进展中的设计技术沟通及完工后设计请款等事宜,大***公司一直在对接沟通。2.大***公司提交的邮件往来内容证实,大***公司和广东建艺公司、重庆鸿庄公司、规划局等案涉项目各方主体一直通过邮件沟通案涉项目设计事宜;邮件及其附件可以证实大***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有各种施工图、报建文本、建筑总图、修改方案、修改沟通函件、会议记录、审查意见、预算审核、最终方案等文件。根据《合作协议书》第二条的乙方(即大***公司方)的设计义务分工,以上工作成果证明大***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工作内容。3.庭审中广东建艺公司提交了重庆鸿庄公司的4笔设计费证实大***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业主方重庆鸿庄公司及广东建艺公司对设计费的支付,恰恰证明大***公司已经按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现其否认收到设计成果,违背事实。4.广东建艺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收到业主方重庆鸿庄公司支付的部分款项,而不能反向推导得出其没有收到重庆鸿庄公司支付全部,假设其还没有收到剩余设计欠款,在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大***公司已经全部完成设计任务,说明广东建艺公司怠于行使向业主请求支付设计欠款,进而损害了大***公司的合法利益。二、案涉项目现已完工且正常运营。大***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四(2020)渝04民初1号判决书所涉工程即为本案案涉项目工程,该份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第三点(P13中部)“其二,从履行情况,案涉工程于2019年3月10日进场施工,于2020年1月10日完工”已经认定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10日完工;证据五证明案涉项目2020年1月1日即投入运营使用全面对外开放。两份证据显示的时间点基本一致,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即便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依据已完工情况和投入使用情况,也应当视同竣工验收。三、广东建艺公司承担诉讼成本,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庭审中大***公司已经提交了诉讼成本的相关证据。同时原审在计算违约金时已经调整了违约金的标准,从每日万分之七调整为普通利率,已经降低了广东建艺公司的违约责任。 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东建艺支付大***公司设计费589,766元及逾期违约金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逾期违约金暂计为313,342.68元(以589,76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七计算,从2020年2月10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9日),上述两项暂合计为903,108.68元;2.判令广东建艺公司支付律师费62,000元、保全保险费用6400元;3.判令重庆鸿庄公司在欠付第一项诉请款项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重庆鸿庄公司(发包人)与广东建艺公司、案外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者为联合体,承包人)签订《重庆市黔江区***庄园工程总设计、施工一期(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设计费为5,868,000元。其后,广东建艺公司与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1、大***公司的设计范围及内容为***庄园整体概念规划设计、景观园林设计、室内装饰和室内拍摄场景设计、建筑单体外立面设计,按要求提供此部分相关设计成果文件和技术支持服务。2、大***公司设计费为3,963,300元。3、广东建艺公司账户每次收到业主方进度付款,大***公司按广东建艺公司要求办理付款手续后,广东建艺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按进度付款比例将大***公司设计费汇入大***公司指定个人账户;逾期付款的,每日按照协议总金额的万分之七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协议签订后,大***公司按约完成了设计工作,广东建艺公司也于2017年9月22日、10月11日、2018年2月26日、6月12日分四次共大***公司支付设计费3,373,534元。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10日完工,剩余设计费589,766元广东建艺公司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另查,大***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62,000元、保全保险费6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大***公司与广东建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现大***公司已经按约完成了设计工作,广东建艺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故大***公司要求广东建艺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589,76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广东建艺公司逾期支付剩余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大***公司要求广东建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但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七标准过高,予以调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关于大***公司要求广东建艺公司支付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因广东建艺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大***公司提起本次诉讼并支付了上述费用,属于大***公司损失部分,广东建艺公司应予负担,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大***公司主*****公司在诉请款项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由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本案大***公司与广东建艺共你说签订的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非施工合同,仍然应当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大***公司只能向合同相对人广东建艺公司主张相关合同权利,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广东建艺公司主张大***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10日完工,此后广东建艺公司仍未支付剩余设计费,故应当自该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广东建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公司设计费589,7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广东建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公司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合计68,400元。三、驳回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广东建艺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5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50元,合计19,801元(大***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建艺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案应围绕广东建艺公司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结合广东建艺公司提出的具体上诉事由,其认为:一、大***公司未交付设计成果,故不应获得相应的设计费;二、广东建艺公司未有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关于第一点上诉事由,大***公司已于本案一审期间针对案涉工程完工事宜进行了举证,广东建艺公司对完工并不否认,只是强调案涉工程后几期并未按计划全面施工完毕,也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则,就案涉一期工程设计费而言,本院认为,广东建艺公司拒绝给付,依据不足。关于第二点上诉事由,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合作协议书》,广东建艺公司需在收到业主方的设计费后,再按进度和相应的比例向大***公司付款,且大***公司应当按照广东建艺公司的要求办理相关付款手续。据此,虽然不能因广东建艺公司辩称其没有收到业主方的付款,即认为其可以超出合理期限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但在大***公司尚无证据证明广东建艺公司在收到业主方付款后仍拖延给付,《合作协议书》对案涉设计费的具体给付期限又无明确约定,大***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于本案起诉前已经就付款事宜进行过催告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不宜按照双方《合作协议书》中关于逾期付款情形下,广东建艺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要求广东建艺公司支付违约金、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自2022年3月21日大***公司起诉主张设计费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更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广东建艺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梦想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589,766元及利息(以589,76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大***梦想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5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50元,合计19,801元(大***梦想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8,291元,由大***梦想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2元(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合计10,982元,由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9472元,由大***梦想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任娲‎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