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河源市客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623民初1431号 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28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客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十字街商业广场4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307511832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该公司股东,财务。 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下称建筑设计公司)与被告河源市客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客天下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客天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设计费1989617元;2.判决被告以未支付的设计费1989617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12日,为474545.8元;3.判决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设计费1910162元;2.判决被告以未支付的设计费1910162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12日,为455594.86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连平县东江御景花园小区的工程设计,设计费总额约为4009000元,最终设计费按合同单价及最终建筑面积结算,合同单价为19.5元/m2。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的5%作为定金,双方约定定金数额为200000元,但被告仅支付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东江御景花园小区一期、二期的工程设计服务,并交付全部设计图纸。至起诉之日,东江御景花园小区一期现已对外出售。东江御景花园小区二期,部分楼宇已开展施工并已对外预售。根据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一期建筑面积为81492.4m2。原告已在2019年6月21日、2020年7月15日,合计共向原告支付一期设计费的95%即1509646.7元。根据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二期建筑面积为124705.1m2。二期施工图已审查通过,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审查通过5天内,向原告支付除“二期施工期服务费(占二期设计费的5%)”外的全部设计费,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在原告一再请求付款后,被告于2021年1月31日支付150000元,于2021年4月15日支付200000元,2023年2月24日已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工程设计费的尾款79455.09元,剩余的设计费1910162元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其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的设计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客天下公司欠原告设计费,也在努力筹集资金向原告支付尾款,按照被告客天下公司与原告东建筑设计公司签订的合同,具体金额要跟财务核实。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0日,以原告建筑设计公司为设计人,被告客天下公司为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东江御景花园一、二期工程进行设计,设计单价为19.5元/㎡,暂计总价为4009000元,最终设计费按合同单价及最终建筑面积结算;第一次付费在设计合同签订5天内支付5%即200000元;第二次付费在规划局规划方案通过5天内支付占一期设计费10%;第三次付费在规划局建筑方案报建通过5天内支付占一期设计费30%;第四次付费在初设文本提交后,经甲方签字确认后5天内支付占一期设计费20%;第五次付费在施工审查通过后5天内支付占一期设计费30%;第六次付费在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支付占一期设计费5%;第七次付费在规划局规划方案通过后5日内支付占二期设计费10%,第八次付费在规划局建筑方案报建通过5日内支付占二期设计费30%;第九次付费在初设文本提交后,经甲方签字确认后5天内支付占二期设计费20%;第十次付费在施工图审查通过5日内支付占二期设计费30%,第十一次付费在二期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支付占二期设计费5%。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据实支付设计费;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约定支付设计费。原、被告分别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设计服务,东江御景花园小区一期、二期均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显示东江御景一期的建筑面积为81492.4㎡,东江御景二期的建筑面积124705.1㎡,二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处设计回复人的回复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复审人处未注明日期,该审查意见单中加盖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注明有效期至2021年4月。庭审时,原告称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50000元,2019年6月21日支付一期设计费1200000元,2020年7月15日支付一期设计费309646.7元,2021年1月31日支付二期设计费150000元,2021年4月15日支付二期设计费200000元,2023年2月24日支付一期设计费79455.09元;原告确认东江御景花园一期的设计费1589101.8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二期设计费已经支付350000元,剩余1910162元(124705.1㎡×19.5元/㎡×95%-定金50000元-已支付的350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设计服务,并通过施工审查验收,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设计款。合同约定设计单价为19.5元/㎡,其中东江御景一期的建筑面积为81492.4㎡,设计费总价1589101.8元已经支付完毕。二期的建筑面积124705.1㎡,原告主张的二期设计费不含5%施工期咨询服务费(按约定该部分费用需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支付),即被告应支付的设计费为1910161.99元[(81492.4㎡×19.5元/㎡)+(124705.1㎡×19.5元/㎡×95%)-已支付的1989101.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本院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910161.99元。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支付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二,现原告主张按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单》中复审人并未注明日期,文件审查专用章中载明日期为有效期至2021年4月,故本院认定审查通过日期为2021年4月31日。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付费时间为施工图审查案通过5天内,即应在2021年5月5日内付款,现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本院支持被告自2021年5月6日起以1910161.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给原告,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源市客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设计款1910161.99元给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并自2021年5月6日起以1910161.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给原告,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726元(原告已预交26513元),由被告河源市客天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651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河源市客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72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