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7民终1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华,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中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镇灿,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鹏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刀具城小区二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令,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上诉人阳江市中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鹏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阳江市中通投资有限公司均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702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532元、阳江市中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龙 飘
审 判 员 姜玉华
审 判 员 施震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凤霞
书 记 员 曾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