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鹏粤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鸿驰装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鹏粤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鹏粤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全名玩艺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43号之一
原告:***驰装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3T。
法定代表人:黄业忖,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鹏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刀具城小区*****。工商注册号:441********7000。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广东鹏粤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田大厦B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U。
法定代表人:冯某1。
被告:东莞市全民玩艺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滘镇昌平村万道路2号华科城产业孵化园22栋一楼。工商注册号:441********1864。
法定代表人:劳某1。
被告:东莞市*滘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滘镇镇府办公大楼,工商注册号:441********5018。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增生,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驰装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鹏粤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鹏粤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全民玩艺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滘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驰装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已经和被告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装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8.38元,原告***驰装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5436.75元,由原告***驰装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驰装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多交的2718.37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 敏
审 判 员  吴斯恒
人民陪审员  李左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译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