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702执2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鹏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刀具城小区二街6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尤,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儒,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江市保信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河堤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许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许崇,男,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敖卫伙,男,196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鹏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保信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许崇、敖卫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702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阳江市保信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用等义务;被执行人许崇、敖卫伙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本院到市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阳江市保信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河堤北路的多座房地产,但均早已被出售,其中本案查封的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地产已因案外人林文海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被判决不得执行。本案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由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广响
审判员 袁广峰
审判员 童小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良超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702执2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鹏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刀具城小区二街6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尤,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儒,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江市保信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河堤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许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许崇,男,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敖卫伙,男,196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鹏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保信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许崇、敖卫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702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阳江市保信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用等义务;被执行人许崇、敖卫伙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本院到市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阳江市保信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河堤北路的多座房地产,但均早已被出售,其中本案查封的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地产已因案外人林文海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被判决不得执行。本案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由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广响
审判员 袁广峰
审判员 童小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