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3360号
原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戊辰,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久长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清林。
原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久长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