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久长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广西久长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1民初827号
原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306号胜立工业园J栋101-5层整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4252Y。
法定代表人:李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戊辰,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广西久长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1号凤岭·麒麟堡A单元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932000157。
法定代表人:覃清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则仁,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久长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西久长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06元,减半收取计9,803元,由原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莫春燕
代书记员  韦海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