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9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97号敏捷广场D3栋1801-1820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王秋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逸恩,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8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梁小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曦
侯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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