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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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2214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文,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7171103A,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97号敏捷广场D3栋1801-1820房。
法定代表人:王秋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飚,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逸恩,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069708138D,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恒盛科技园3号楼不分单元401。
负责人:张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俊敏,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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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梦英
书 记 员 苏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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