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香执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心校,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星村红星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心校、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西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