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25执2141号
申请执行人:***,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法定代表人:邓秋实。
本院依据宾劳人仲字(2018)第99号仲裁书执行***与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97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宾劳人仲字(2018)第99号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王晓彬
审判员 于笑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