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
法定代表人:邓秋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9)内070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3994元及案件受理费等。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无土地登记、社会保障金登记、收益类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信息、房产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核实无法处置。综上,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乌力吉
审 判 员 刘 惠 峰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璐
书 记 员 白 瑞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