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5执22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北头道街**。
被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州镇。
法定代表人:邓秋实,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宾劳人仲字【2018】第9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与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56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宾劳人仲字【2018】第9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春风
审 判 员 王晓彬
审 判 员 徐龙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维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