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洪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业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站与河北洪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7民初3462号
原告:天津市业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
经营者:***,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河北洪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南环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雷,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天津市业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站与河北洪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业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站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北洪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业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站撤回对河北洪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