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7民初34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业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站,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东塘坨村北。
经营者:***。
被申请人:河北洪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南环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308140034Y。
法定代表人:赵雷,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业兴建筑器材租赁服务站与被申请人河北洪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津0117民初346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账户进行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洪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