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财保526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六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临港十八队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6992152313。
法定代表人:李合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岗,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江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城北工业区工业北路南乡谣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583628317E。
法定代表人:孙玉芬,经理。
申请人沧州临港六环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江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六环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江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2027.2元。
案件申请费1231元,由申请人沧州临港六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