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执保415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河北江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工业路南乡谣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58362831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申请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保全金额为3300000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江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处到期债权330万元(生活区污水处理设备、管网建设及排水沟整治)项目,不得向任何单位支付此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张旗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