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1执复3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辉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道外区法院)(2019)黑0104执异263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道外区法院在执行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龙公司)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亚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宇辉公司对该院执行(2018)黑0104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道外区法院查明,昌龙公司与宇辉公司、城建亚泰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黑0104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城建亚泰公司立即给付昌龙公司剩余工程款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昌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昌龙公司已预付),由城建亚泰公司负担,与上述给付义务一同给付。2019年3月12日,昌龙公司、宇辉公司和城建亚泰公司三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主要内容:1.截至该协议签署之日,亚泰公司尚欠昌龙公司人民币1697864.8元(包括工程款1548939.8元,利息130625元,案件受理费18300元);2.宇辉公司自愿受让该笔债务,代替城建亚泰公司向昌龙公司承担还款义务;3.昌龙公司同意城建亚泰公司将该债务转让给宇辉公司,由宇辉公司向昌龙公司承担还款义务;4.该协议签署生效后,城建亚泰公司与昌龙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昌龙公司无权再要求城建亚泰公司给付义务,亦无权向法院申请对亚泰公司的强制执行;5.宇辉公司具体还款方式由宇辉公司与昌龙公司另行达成协议予以明确。同日,宇辉公司与昌龙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宇辉公司将哈尔滨市香坊区洛克小镇14号楼1单元503室、1单元1403室、3单元401室共三套房屋(总房款1862400元)交付给昌龙公司,昌龙公司收到三套房屋后,向宇辉公司返还50000元,三套房屋归昌龙公司所有,宇辉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三套房屋的给付手续办理完毕。
道外区法院认为,该院依法执行的依据为生效法律文书,昌龙公司、宇辉公司和城建亚泰公司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以及昌龙公司和宇辉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并非执行依据,未经过人民法院确认,不能发生变更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不能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龙公司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异议人宇辉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复议申请人宇辉公司称,道外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一是《债务转让协议》及《和解协议书》是在生效法律文书基础上形成的合同,申请执行人已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处分,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无需法院进一步确认就已经具备对各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现两份协议已经生效且实际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无权再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二是《债务转让协议》及《和解协议书》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申请执行人仅因自身原因拒绝继续履行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且根据《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在该协议签订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无权再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现其申请强制执行属于违约行为,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综上请求法院立即中止执行程序,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撤销(2019)黑0104执异263号异议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道外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债务转让协议》及《和解协议书》系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达成的意思表示,属于执行外和解,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申请执行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道外区法院以案涉《债务转让协议》及《和解协议书》不能阻却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为由驳回宇辉公司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4执异263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房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