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终5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云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常山,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昌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9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申请减免缓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东
审判员  宋彦辉
审判员  梁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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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