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7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80年8月5日出生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鸿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路北首中小企业园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9号。
诉讼代表人:*和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日照鸿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