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4539号
原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铁铺村龙家嘴7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多,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成功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靖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