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凌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4539号 原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铁铺村龙家嘴7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多,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成功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靖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