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4902号
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自编六栋二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西***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计1268元,由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爱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