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1174号
原告: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西***8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立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