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藏0302执13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西藏星火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藏星火消防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交通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金额593250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交通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金额5932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阳作荣
审判员措仁群培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范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