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森宇建筑有限公司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云南森宇建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0302行审144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
组织机构代码:01515183-X。
地址:曲靖市麒麟东路89号。
单位负责人***,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家宝,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南森宇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0053741H。
地址:*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闽南建材城三区80号。
法定代表人:李惠。
被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
负责人:戴党付。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麒国土资监字(2017)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责令***宇建筑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违法占用文华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1.7亩(14466平方米)新建设施及建筑物,将土地交还文华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管理。”以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麒国土资监字(2017)第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责令曲靖市麒麟***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改正违法行为,收回土地,没收违法所得1638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共计180180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南森宇建筑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3年12月15日占用文华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1.7亩,地类为耕地(20.1亩)、建设用地(1.6亩)进行平整场地,2016年7月中旬又动工建设物流仓库,于2016年底建成为由,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7年5月5日作出麒国土资监字(2017)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宇建筑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违法占用曲靖市麒麟***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1.7亩(14466平方米)新建设施及建筑物,将土地交还文华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管理;并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处罚72330元。以被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3年11月15日与*南森宇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违法将该村21.7亩土地非法转让给*南森宇建筑有限公司用于非农建设为由,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麒国土资监字(2017)第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曲靖市麒麟***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改正违法行为,收回土地没收违法所得1638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共计1801800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南森宇建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除履行了缴纳罚款处罚外,仍未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被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于2017年10月29日和11月5日分别向两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但两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作出处罚的相关依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是法律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南森宇建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3年12月15日占用文华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1.7亩平整场地并建建设物流仓库,以及曲靖市麒麟***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未经批准,于2013年11月15日与*南森宇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违法将该村21.7亩土地非法转让给*南森宇建筑有限公司用于非农建设为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对被申请执行人*南森宇建筑有限公司及曲靖市麒麟***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宇建筑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违法占用文华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1.7亩(14466平方米)新建设施及建筑物,将土地交还文华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管理;并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处罚72330元。责令曲靖市麒麟***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改正违法行为,收回土地没收违法所得1638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共计1801800元。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麒国土资监字(2017)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责令***宇建筑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违法占用文华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1.7亩(14466平方米)新建设施及建筑物,将土地交还文华街道新兴社区第二居民小组管理。”的内容。
二、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国土资源局麒麟分局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麒国土资监字(2017)第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