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森宇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森宇建筑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3102执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森宇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0053741H,法定代表人李惠。
委托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975551472C,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曲靖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873830839,法定代表人***。
关于云南森宇建筑有限公司与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靖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云310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976113.33元利息,承担执行费3216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期间,本院又受理了其他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瑞丽市锦福园一期A地块工程1栋、2栋、3栋的商铺和瑞宏路59号昌裕商务酒店的房地产【证号为:瑞国用(2013)第1382号、瑞房权证瑞丽市字第××号】。现因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云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受理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18)云03破1号决定书,指定云南恒嘉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担任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3102执65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