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尚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刁克力与代兴开、云南尚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26民初1121号
原告:刁克力,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
委托诉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代兴开,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云南尚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张官营丽水天锦二期7幢25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刁克力与被告代兴开、云南尚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刁克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刁克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