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尚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茂山镇人民政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民初617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坤,云南法研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茂山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8015128752H。
法定代表人:陈显武,镇长。
住所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第三人:云南尚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95366653M。
法定代表人:苏朴,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与被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茂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云南尚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