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木居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易木居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易木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32986341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吉高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556289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易某门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8647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1、无法确定所谓的公证复印件合同成立。2、本案双方系按图纸加工,属于承揽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德清县。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德清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经公证与原件相符的《购货合同》复印件第十一条载明:“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供需双方约定由需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解决”。该条款系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连忠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严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