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木居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易木居门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9644号
原告:浙江易木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益律师事务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天平湖镇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易木居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木门款4038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7960元(自2019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按年息4.75%的3倍计算,要求计算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黄山御园半岛项目二期别墅进户门及车库门采购合同》一份及附件,约定数量、单价、付款方式等。2017年8月竣工,同年8月6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总价627880元。被告付款224000元。2019年1月31日,双方签订《还款补充协议》,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403880元,承诺于2019年7月30日前付清,嗣后被告未付款。依据《采购协议》约定: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西湖区。依《还款补充协议》约定:协商不成向黄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中的“黄山”本身概念不明,未明确为被告住所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虽在《黄山御园半岛项目二期别墅进户门及车库门采购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杭州市西湖区作为争议管辖法院,但该协议已履行终结,不适用该“采购合同”约定的管辖。“采购合同”约定的地域管辖被原、被告双方新《还款补充协议》覆盖,原告诉请也是基于新的《还款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是明确的,“黄山”可以理解为被告公司简称,也可以理解为黄山市区法院,因被告所在区域在黄山市黄山区。即使约定不明,该新《还款补充协议》是原被告结算过的工程款,属于支付货币性质,原告可以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又因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负责安置的门固定在不动产别墅上,本案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不仅有利于审理,也有利于调查、保全,也有利于执行。管辖不仅仅是各法院受理案件的分工,主要体现两便原则,这也是法律规范管辖的精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钱让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