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36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龙,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纺织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黄培良
审判员 周进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封 玲